本网徐州讯: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二人仅仅获利20元却双双身陷囹圄。今日,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永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28岁的被告人王永生,系丰县华山镇农民。5年前,他与铜山县棠张镇农民孙荷娟(已判刑)在丰县县城合伙经营“红玫瑰休闲中心”。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永生、孙荷娟在明知本店女服务员孔某是卖淫女的情况下,与孔女约定为其介绍嫖客,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嫖资。2004625日中午,劝说嫖客苏某上楼做按摩,在其经营的红玫瑰休闲中心二楼,苏某与孔女发生了两性关系,王永生、孙荷娟获取嫖资10元钱。626日晚上,介绍孔女与嫖客赵某在其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孙荷娟收了赵某50元钱,给孔女40元钱,留了10元钱。次日案发,孙荷娟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刑。20094月警方将出逃5年之久的王永生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生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