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客户货款用于个人消费。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沈立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4月份以来,沈立群利用担任原盐城市森羽服饰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孙忠华、王海良、刘成明、季树陆等客户货款合计21.96807万元,均未按规定上缴给森羽公司,而是被其用于购买汽车、高档服饰等个人消费,直至案发仍未归还。案发后,沈立群陆续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给受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立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