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拖行致人死亡 酒驾司机被判十年
作者:徐健 发布时间:2012-05-07 浏览次数:300
南通港闸一酒驾司机撞人后拖行数百米致人死亡案件,5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1年10月23日21:5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芦泾路黄海路路口南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致所驾车前部撞倒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戴某、纪某,其车辆挡风玻璃当场破碎、前保险杠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未作停顿即驾车逃逸,被害人纪某被撞倒昏迷于路边,后经鉴定为轻伤。被害人戴某被撞倒后挂在被告人的汽车底部并被拖带至南通市黄海路国棉一厂北大门附近路段,拖行距离长达650米,被告人继续驾车逃逸。当晚22时03分左右,路人发现躺在路面上的被害人戴某后,即刻报警。南通市急救中心值班医生接到指令后赶至现场,经查看,被害人神智消失、呼吸停止,后送医院抢救无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逃逸后将事故车辆停放于其住处附近,并吩咐其妻子和儿子将事故车辆的方向盘擦拭干净,其本人当夜逃至如皋市,次日早晨在其朋友陪同下请人更换了因碰撞破碎的汽车前挡风玻璃。10月24日,在朋友劝说下,陈某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天生港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仅确定被害人系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没有直接明确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被车辆一次性撞击导致多脏器损伤后死亡,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当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之犯罪情形论处。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系酒后驾车肇事,且造成另一被害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不具有逃逸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戴某被挂在肇事车辆底部拖行650米,长时间与地面、车身等摩擦、挤压,造成面部、躯干及四肢大面积的皮肤软组织擦伤、缺损,骨质暴露,多处肋骨骨折,胸腔轮廓变形,肝、脾、肾及肠系膜、肠袢破裂,导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而死亡,该损伤非单方向作用力的撞击所能形成。因此,应对被告人陈某在肇事后逃逸未及时停车采取救助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加以认定。故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