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2007年7月20日14时许,天下着大雨,十一岁的少年李瑞和朋友在秦淮区润泰市场附近的公交车终点站等车,看到车来了,急于乘车的李瑞撞上了公交站台旁边的报刊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2008年6月李瑞将报亭的所有者南京某书报刊公司和实际经营者张伟告上了秦淮法院。2008年12月秦淮法院判决,除书报刊公司和张伟给付自愿给付李瑞6500元的经济帮助外,驳回李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瑞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受伤少年:报亭干扰了自己正常的视线
李瑞在诉状中写到,由于事发当时天气异常,报亭工作人员为了防止风吹散、雨淋湿报刊而压盖了塑料布,且前方又未留足人行通道,以致严重迷惑和干扰了其的视线,造成自己被亭外的挡板右边角碰撞致伤,由于第一被告是书报亭的产权人,第二被告是书报亭的实际经营人,两被告是实际侵权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10256.62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气象资料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43034.62元。
李瑞在法庭上回忆了事发经过:2007年7月20日,吃过中饭,下午李瑞去银桥市场找朋友,准备三人去新华书店,刚出门的时候没有下雨,但过银桥市场的通道十几米的地方就开始下雨,由于没有带伞,三人跑到润泰市场大厅,因为天一直在下雨,三人继续跑,正好看到有辆16路车停在车站,三人就跑过去准备乘车。跑到书报亭时,由于老板娘背靠着书报亭的门,跟一个站在走道上男的说话,两人站的位置把人行通道挡住了,导致行人无法通过,李瑞就想从垃圾桶和书报亭中间的空隙间钻出去了。因为大马路上有好多人在等车,下雨天视线也不好,书报亭上盖着一块塑料布,李瑞以为小挡板已经收回去了,就直接往前跑,一下撞到书报亭的挡板上了,撞到腋下肋骨出,并被弹回来了,一屁股坐在地上了,当时感觉被撞的部位非常疼,但还能走,李瑞便和朋友讲要回去休息,两人就搀扶李瑞到其妈妈在润泰市场的店里。谁知刚走到一半,因为太疼了不能走了,李瑞就蹲在地上,李瑞妈妈得知情况后,便骑电瓶车将其送到了附近得第一医院,第一次检查没有检查出来,就回家了。李瑞躺在躺椅上睡觉,过了几分钟,便感觉呼吸疼,妈妈急忙再次把李瑞送到第一医院,检查结果是脾脏破裂,当晚7点多就开始手术了,摘除了脾脏,后来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报刊公司:李瑞受伤与自己无关
书报刊公司认为:李瑞陈述当时报亭的外挡板被塑料布盖住,但实际上当时报亭并没有用塑料布遮挡外挡板。而且报亭是由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置的,自己只是产权人,不是书报亭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不应当承担责任。此外,李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受的伤害是书报亭造成的。推一步讲,即使李瑞陈述的是事实,书报亭是固定的,李瑞所受的伤害也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本人承担,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书报刊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报亭经营者:接到诉状才知道有这回事
报亭的经营者张伟认为自己很无辜,因为事发当天没有人跟他讲有小孩撞伤之事,直到接到诉状后才知道有李瑞受伤的事情。张伟觉得小孩顽皮,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撞的,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书报亭撞伤的。而且书报亭是静止的,要撞也是李瑞自己撞上去的。书报亭的高度是1.5米,李瑞身高1.3米,客观上不可能撞到。原告的证人保安与原告是亲戚朋友关系,从事情发生到起诉已经有1年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损害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0日14时许,原告李瑞与其朋友三人从银桥市场出发欲乘公交车去新街口新华书店, 途中开始下雨,三人开始朝车站奔跑,看到16路公交车进站,三人加快速度,原告跑在三人的最前面,跑至被告某书报刊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张伟租赁经营的报刊亭处时,由于直行通道被他人挡住,原告即从报刊亭边上的垃圾桶与报刊亭之间的空隙间钻过去,撞到报刊亭外伸的挡板上,当时原告被弹回坐到地上,其两个朋友即搀扶着原告去原告母亲经营所在的场所南京润泰市场,途中遇到该市场巡逻保安等人,后经南京市第一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并于事发当晚入院手术治疗,于当月27日出院,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其朋友和市场保安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伤情系撞至报刊亭上所致。两被告则提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是撞至报刊亭上引发的,即使是撞至报刊亭上受伤,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如果下雨,为了做生意的方便,报刊亭外伸的挡板上盖的塑料薄膜也是透明的,自己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提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就受此伤害,被告某书报刊公司愿意给予原告经济帮助6000元,被告张伟愿意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元。
另查明,原告所诉称的报刊亭的规格大小、形状、摆放位置均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且已登记备案。
法院判决:报亭摆放符合规定,没有过错
南京秦淮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提出自己于2007年7月20日14时许,跑至被告某书报刊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张伟租赁经营的报刊亭处时,撞至报刊亭外伸的挡板上,致使其受伤的事实,虽然两被告对此事实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法院对原告陈述的该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提出的由于当时天气异常,被告工作人员为了防止风吹散、雨淋湿报刊而压盖了塑料布,且前方又未留足人行通道,以致严重迷惑和干扰了原告的视线,造成原告被该亭外的挡板右边角碰撞致伤,并据此主张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034.62元。对此诉讼主张,从原告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可知,事发当日,原告与朋友人跑至诉争的报刊亭附近时,见公交车进站,原告冲至最前面,跑至报刊亭外伸的挡板处时,原告疏忽大意,以为该外伸的挡板已经被收回,未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是下雨天,小挡板上盖有塑料薄膜,但从被告张伟正在营业的角度分析,该薄膜也应是透明的,从原告的年龄来分析,其有足够的分辨能力,如果其稍加注意,正常行走即可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报刊亭摆放位置及形状、大小均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该报刊亭也不是临时摆放在此处的。综上,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反而是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某书报刊公司自愿给予原告6000元的经济帮助、被告张伟自愿给予原告500元的经济帮助,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决:
一、被告南京某书报刊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瑞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张伟给付原告李瑞人民币500元。三、驳回原告李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