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时代,在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帖,通过这种敞开的方式来表达心声,骂就骂了。殊不知,如果言论不当,使用有损对方名誉的词语,一不小心还会惹上官司。近日,丹阳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上言论不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网站论坛忽成“新闻人物”

 

2011104日,在外办事的王某接到同事电话,方知自己和妻子骤然间竟成了丹阳市某网站论坛里的“新闻人物”!在该网站论坛里,发帖者是这样描述王某夫妇的——该夫妇养狗滋邻,嚣张跋扈,并故意泼洒污水,致楼下住户不敢晾晒东西,还故意在小区内放狗逐人,致孩童不敢独自下楼,小区居民忍气吞声……帖子同时还透露了王某夫妇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

 

震惊之余,王某首先想到的是,立马找人帮忙删了该帖。

 

谁知刚松口气还没时间考虑是何人恶作,家人却又来电告知,其他的网站论坛上也出现了同样的帖子。该帖经多人复制链接,并借助网络迅猛的传播速度,在两日内就有八万余人点击浏览,数百人跟帖辱骂,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王某夫妇的呼声不断,使得同为教师职业的王某与妻子瞬息间成了大众鄙视的“师坛双煞”。突遭如此精神巨压,王某夫妇整天神思恍惚,食不下咽、夜不能寐,精神几近崩溃,读中学的女儿也受到帖子内容的影响,几次向父母哭诉。王某妻子更是遭此刺激,肝气郁结、血脂异常,无奈住院进行治疗。

 

“口舌之争”导致赔礼又赔钱

 

是谁发了这样的帖子?是谁与自己有如此深的过节?根据帖子内容反映的事情缘由——“狗”,王某夫妇推测,此事有可能是邻居刘某所为。

 

原来在几天前,双方曾因王家饲养的狗在小区绿化带内小便的事发生过口角。106日,无计可施的王某在他人提示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公安局报了案。经民警询问,刘某承认其与王某为狗发生争吵,气愤之余在网上发了此帖。

 

20123月,王某夫妇以刘某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1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从未上过法庭的刘某没想到在花甲之年,因为自己的一时意气,无意间违反法律,竟然坐上了被告席,成了侵权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刘某颇有后悔之意。经核查,刘某书写的帖子内容确有虚假。经法官从中调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所缓和,法官又趁热打铁,耐心说服,化解了这对邻居间的矛盾。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刘某删除在某网站论坛和其他网站论坛上发表的上述帖子(此时帖子实际已被删除),并于10日内在所涉网站上发表声明,公开向王某夫妇道歉,同时赔偿王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网络世界更应管住“口舌”

 

尽管“名誉侵权案”已经在网上闹得轰轰烈烈,但是仍有很多人对“名誉权”这个词以及它的概念还是很陌生。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网络名誉侵权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侮辱,即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二是诽谤,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揭人隐私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刘某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夸大其词,捏造散布虚假消息,引导公众对王某夫妇的人格、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展开负面议论、甚至跟帖辱骂,导致王某夫妇社会评价度下降,刘某的行为已超越法律所赋权利的范围,侵害了王某夫妇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公民在网络上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网络侵权和现实中的侵权只是侵权的方式不同,载体不同,但他们所使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是无须争议的。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有违法的言行,就有可能被曝光,并在现实生活中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