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  近日,居住在秦淮区某小区一对老夫妻从秦淮法院法官联络员手中接过了4万元的补偿款后,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的笑容。从去年3月老人的女婿将他们居住的多年的房屋卖给了被人后,新房主一直要求两位老人搬走,老人整天过着惶惶不安的日子,连楼也不敢下,生怕自己走出了家门就再也回不去啦。

隐患??家庭内部换房协议

今年80周岁的王老汉和老伴一直居住在秦淮区某小区202室房屋,虽然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其小女婿李某所有,但老人一直住的心安理得。早在1979年王老汉的女儿和女婿就开始共同生活了,如今孩子都二十好几了,虽然两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无论是老人还是亲友都认可了他们的婚姻关系。1999年李某名下的私房拆迁,政府安置了秦淮区某小区202室一小套房屋。同年,王老汉所住的秦淮区红花街道也遇到拆迁,因202室房屋面积较小,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同意,由拆迁部门安置给小女儿女婿一家一大套产权房,同时约定202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王老汉的大儿子并由王老汉和老伴实际居住使用。20023月,老人搬入202室房屋居住,20031月,户口也迁入该处房屋,但因种种原因2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事宜一直未能办理,老人虽然偶尔也担心过,但心想都是一家人,过不过户应该没关系的。

祸起??女婿偷偷将房卖

20084月的一天,一位张姓年轻人手持房产证来到王老汉家中,说房子已被他买下,请两位老人赶快搬家。王老汉和老伴被搞得一头雾水,但再看看来人手上的房产证,也不象是假的。原来,200833日,老人的女婿李某与年轻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座落于秦淮区某小区202室,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房屋卖与张某;张在200835日前给付定金2万元;房价为35万元,于200835日前支付14万元,330日前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21万元。之后,李某收到买房人张某的购房款。35日,张某取得房屋的产权证,317日又取土地使用权证。虽说房子的两证在手,但由于两位老人一直居住再里面,不同意迁让,双方多次发生冲突,110也多次出警,但问题也一直没能很好解决。

诉讼??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2008421日,王老汉的小女儿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和买房人张某告上秦淮法院,认为自己与丈夫是事实婚姻关系,202室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未经其同意、陈某也未尽必要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就该房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

李某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产,而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完成交易的全部手续,根据物权法规定,买卖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张某认为,房屋产权人是李某,自己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在买房过程中是善意的,至于原告与李某两夫妻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张某在进行房产交易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张某已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应受法律的保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诉??买主要求两老人迁让

虽然王老汉女儿在诉讼中败诉了,意味着法院通过判决确认的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但张某依然无法住进自己购置的房屋中。20089月张某作为原告又来到秦淮法院诉讼,要求王老汉和老伴返还非法占有的202室房屋,同时将户口迁出,并赔偿损失6000元。

王老汉和老伴认为,自己并未非法占据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要求一直住在该房中,坚决不同意搬迁。

200812月,法庭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案件的事实发生表明,王老汉和老伴对秦淮区某小区202室的房屋享有使用权,该权益应附着于房屋的所有权之上,而不论其所有权如何发生变动。因此,原告虽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两被告的合法使用权,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言和??法官联络员化解纠纷

两起诉讼案件都结束了,王老汉虽然暂时可以居住在202室房屋内,但老人心里还是常常担惊受怕,生怕房主哪天又要赶他们走。王老汉找到所在社区的主任,希望社区能帮帮他们,问题总要解决。社区主任打电话给秦淮法院负责该社区的法官联络员周晓,转达了老人的担忧。周法官十分重视,联系好审理老人案件的尹春法官,一起赶到老人家中。老人提出为了能安渡晚年,结束这种天天担惊受怕的生活,同意让出房屋,但自己和老伴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房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两位法官联络员答应帮助老人调解。第二天,就与张某联系,在庭审一直不同意调解的张接到法官的电话后,表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也同意调解。从去年12月底到今年3月份期间,法官联络员为双方组织了多次调解,在耐心细致的调解中,不断缩小双方在经济补偿的数额上的差距。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近日,王老汉和老伴将房屋交给了张某,并接过张某4万元的经济补偿,老人将用这笔钱在外租房。而老人的女婿在此过程中一直未露面。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象王老汉这样的受害人,因为家庭内部的协议或赠与等形式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有些由于基于亲人之间的信任,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不仅会带来诉讼的负担,而且易导致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