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公司美女已跳槽,单位还用她照片做模特成被告 前东家赔美女“精神损失”
作者:白敏 陈珊珊 发布时间:2009-01-16 浏览次数:905
本网南京讯:“我都离职了,单位还把我照片登在报纸上做广告,真是太过分了!”22岁的笑笑(化名)气愤地说,她曾是某珠宝公司的销售人员,2008年8月就离职了,可到了9月,单位还把她曾经的工作照登在报纸上做广告。当她找到单位理论时,对方却说,之前拍宣传照时,她是自愿做模特的,所以谈不上什么肖像权。这话可把笑笑气得不轻,最近她通过诉讼成功要到2000元精神赔偿金。
22岁的笑笑容貌姣好,曾是南京某知名珠宝公司销售部的“一枝花”。2008年7月,公司为在报纸上做广告,想拍摄一组内部员工的工作照。既然是宣传照,自然希望拍得好看一点,因此,领导想到的第一个人选就是笑笑。在笑笑看来,能成为公司的“形象大使”是件特别光荣的事,所以她爽快地答应下来。拍摄当天,她特意穿了套崭新的工作服,还精心化了淡妆,在专业摄影师的镜头下,显得特别漂亮。照片出来后效果很好,单位领导以及笑笑本人都非常满意。几天后,她的工作照片作为广告配图出现在南京各大报纸上。
一个月后,笑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希望跟她续约,但她思来想去,感觉这份工作并不适合自己,于是婉拒了公司的好意。2008年9月,她找到一份新工作,并且很快融入新单位。而在这时,她却注意到,自己的照片仍被原公司登在报纸上做广告。笑笑认为,自己已经离开那家单位,再帮他们做广告似乎不太妥当,此外她担心现在单位的领导看到这些广告,会对她有意见。于是,她抽空找原单位交涉,希望在广告中撤下自己的照片。然而对方答复说,当初拍照片时她是自愿做模特的,这就意味着她已经放弃肖像权,所以单位使用这些照片没有任何不妥。
听了这话,笑笑感觉颇不是滋味,当初自己还是那家单位的职工,所以才愿意拍照,现在已经离职,性质完全不一样。不管怎么说,对方使用照片之前,应当先打声招呼才对。为了讨个说法,2008年10月底,她将原东家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对方为侵犯肖像权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曾经自愿做广告模特的员工在离职后,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回肖像使用权?主审法官认为,职工是有这个权利的。笑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自愿担任单位广告模特,由此只能认定,她同意单位在其在职期间使用这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