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收了他人的房款又偷偷将房产过户给女儿,造成一房二主的局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产究竟归谁?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过某赔偿王某18万余元的损失。

王某租住房东过某的一处房屋多年,两人一直相安无事。200081,过某和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同时规定了先付款后过户,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过户日期。王某清楚地记得,订立协议时,该处房屋是登记在过某个人名下,并没有登记共有人。协议订立后,王某付清了房款4万元并居住房屋至今。然而离协议的签订已经过了好几年,过某却一直未能履行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的约定。王某找上门来才知道,原来过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8月偷偷将房屋买卖过户给自己的女儿。王某恼羞成怒,于200611月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某诉称,20008月,其与房屋产权人过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其已付清房款4万元并居住至今,但过某一直未能协助过户,反而违反协议将此房过户他人,现要求判决过某按照现房市值赔偿损失18万余元。

过某则辩称,诉争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其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时,其妻不知情,且该房屋为房改房,在20018月前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故协议应为无效,另外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登记于过某1人名下,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公信力,他人有理由相信过某之妻已授权过某处置房屋,且房屋已实际由王某居住多年,现并无证据证明过某之妻主张过协议无效,因此应当认定购房协议有效。基于有效的协议,过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成就时,即时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他人,致使协议不能实际履行,过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王某主张按现房屋市值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现双方未约定具体过户日期,王某在房屋实际占有后可随时主张所有权过户,过某有关诉讼时效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过某赔偿王某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