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种意识、四项能力、五个目标”贯彻落实全省法院会议精神
作者:刘仁斌 伍晓伟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718
本网淮安讯:连日来,金湖法院以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座谈讨论等形式,传达学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国祥、省高院院长公丕祥等领导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掀起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的热潮。该院提出“强化四种意识、提高四项能力、实现五个目标”的工作思路,努力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强化依法审判、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强化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实干意识。围绕工作目标任务,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际地进行调研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是强化敢于开拓、争创一流的创新意识。抢抓机遇,顺应潮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以突破性思维和创新性举措打开全新的工作局面。四是强化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的奉献意识。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宗旨,廉洁从政,廉洁司法,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真正体现出人民法官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堪为道德楷模的社会典范。
提高四项能力。一是提高能动司法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审判工作打击重点,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宽”和“严”两方面的要求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少年司法审判机制,抓好司法建议、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大防控”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平安金湖”建设。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紧密结合。立足我国国情和当地民俗习惯,灵活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要在运用司法权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转变观念,创新方式,积极争取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坚持与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互补共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司法政务管理方面,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领导、服务审判的能力、调研分析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和改善司法环境的能力。二是提高公正司法能力。牢牢抓住公正这一司法最本质、最核心的要求不放,用最大的精力、最大的投入、最大的努力,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不断加强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机制,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此同时,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坚持司法效率与司法权威并重,想方设法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矛盾纠纷迅速有效解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和善于抵制对审判工作不当的外部干扰,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增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廉洁司法意识,为公正司法提供人才保证。三是提高和谐司法能力。运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好“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按照《实施细则》规范和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答疑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释明和答疑水平,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大调解”机制。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积极推进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解以及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拓展“诉调对接”范围,探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继续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加大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减少涉诉信访数量。深入开展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构建“大信访”格局。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强化对涉诉矛盾纠纷排查、分析、调处工作,有效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提高为民司法能力。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探索方便群众诉讼的司法举措。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着力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确保指定辩护制度落到实处。积极与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力争把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社会化。继续推行巡回审判、民事案件速裁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加强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诉讼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现五个目标。一是审判质效创新高。切实强化审判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循环运行。审判质效保持均衡发展,质效指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