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7年12月14日,淮安清浦法院立案庭收到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证据保全的申请,该公司要求对位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的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炉等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和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向淮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因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租赁给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的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故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炉予以拆除,但是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认为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炉是仲裁的标的物,其投入1000多万元的维修及资产,一旦拆除,无据可依,一方要拆除,一方予以阻止,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且因拆除,110多次出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证据保全的申请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天,在受理并裁定予以保全该证据的同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爬上几十米高的高炉、污水池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使得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如期对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炉予以拆除,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亦有了仲裁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快速、高效、公正的作风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