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三四五”机制审理涉少刑事案件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11-22 浏览次数:689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h少刑事案件审理中推行“三、四、五”工程,即:寓教于“三审”。审理前,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家庭、教育等有关情况;庭审中,把庭审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审理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说明判决依据和理由,告知上诉权利,及时听取其反映与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 量刑"四原则"。即对偶尔失足、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原则;对少数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从轻处罚的原则;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成年罪犯适用从重打击原则。 帮教 “五个落实”。 对于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一是落实帮教组织,联系少年犯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有关单位,加上少年犯的家长,联合组成帮教组织,订立帮教协议,促进少年犯的改造;二是落实少年犯定期汇报制度。少年犯须每半月向派出所或帮教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每一个月向法庭汇报一次悔改表现。三是落实对少年犯的法制教育。四是落实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专人回访考察。五是落实少年犯的学习和工作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