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全面规范和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7-04-29 浏览次数:1391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徐州中院全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和范围,及时推出便民诉讼措施,强化和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努力降低和减少当事人诉讼风险,对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提升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产生了重大意义。
一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立案法官就诉讼的风险及时行使释明权。该阶段,法官释明的核心应围绕当事人诉讼的成立与否展开,释明的对象均为原告,释明的内容主要为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二是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就诉讼证据的提供积极行使释明权。法官助理释明的职能在于为庭审收集各种诉讼资料,从而为庭审提供更多、更正确的裁判信息。要求法官助理以适当积极的方式行使释明权,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导举证,并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释明。三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主审法官就诉讼程序的进行适时行使释明权。法官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防御的争执点,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站在中立的立场上适度、谨慎地予以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如当事人对事实及主张不清楚、不完整的,法官可行使释明权,令其补充陈述,对当事人疏忽的法律见解,也可行使释明权。通过释明权的行使达到当事人与法官充分的意思沟通,即法官真正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和主张,当事人了解法官审理此案的法律框架,以免给当事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打击。四是在宣判阶段,法官应就当事人上诉权利及申请执行期限进一步进行释明。法官应当围绕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期限,裁判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进行详细全面的释明,以免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权利。五是在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释明。执行员应当围绕申请人应当提供义务人必要的财产线索,行动迹象,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会被采取强制措,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详尽的释明,以免权利人转嫁风险,义务人埋怨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