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浦区后沈圩的王女与李男于2005登记结婚,之后出现精神异常,2007年初入住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需长期服药治疗。王女201010月回到娘家居住生活,李男一直拒绝给付王女生活费。王女认为,作为丈夫,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抚养费5600元,并从2011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王女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受理后与妇联组织就该案进行了沟通,请妇联同志帮助调解。妇联同志充分发挥其“娘家人”似的工作优势,多次上门,反复做男方的思想工作,最终,李男同意每月支付李女扶养费600元。这件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功化解,只是连云港两级法院强化诉前调解、完善诉调对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个小剪。

 

今年初,连云港中院与妇联、公安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指导意见(试行)》,实现了妇女维权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了维权方法,加强了法律援助,形成维权合力。

 

中院与、妇联共同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或邀请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在开庭前邀请或者委托妇联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使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通过更加便捷、经济、稳妥、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连云港中院4月又与妇联、公安出台了《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通过向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儿童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婚姻家庭案件的正常审理,化解家庭纠纷矛盾。

 

该意见规定,在申请人有初步的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其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可以向正在审理该婚姻家庭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人身保护裁定的措施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