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之余,偶尔闭上眼睛小歇,竟然常常会想起十几年前老庭长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当时情景竟历历在目。

    那是一起案情非常简单的赡养纠纷,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四个不孝的儿子,不孝的原因竟仅仅缘自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使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半天的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90%的时间,老庭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的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引用了几个古代有关孝道的故事。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

    我忽然感受到,法律的条文是简单和平实的,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强烈的人文情感来支撑。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裁判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对法律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许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解。

    人是有思想与感情的动物,一起赡养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强制儿子拿了多少钱,而更在于一种亲情的复苏,这也意味着法律条文本身的单薄和司法活动的艰难。马克思说过:法律如果能够自由运用,就不需要法官了。用现在的话说,就可以让电脑去审判了。之所以不能这样做,是因为法律关注着一种复杂的、大脑皮层发达的动物---人。法律价值的体现,不仅需要法官,而且需要法官以对法律最诚挚的理解去适用法律。

    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

    功夫在诗外,在和谐社会的今天,作为我们的法官也许只有从人情与感性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