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在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应实时查询抵押物权利情况,确保在抵押物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再发放贷款。”日前,通州法院针对银行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金融安全问题,向多家商业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

 

通州法院在审理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企业破产还债一案中,发现多家银行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过程中,只在办理首次贷款时将抵押物向有关部门登记,在其后合同期间内发生的其他借款,银行未到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权利情况。导致抵押物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银行仍然在按最高额抵押合同发放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的安全,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通州法院遂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了司法建议,得到相关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据通州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左金石法官介绍,最高额抵押在银行金融活动中比较常见,主要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实践中,银行往往仅在第一次发放贷款时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而在此后的连续放贷中,忽视对抵押物权利的审查,如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将导致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需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