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10119,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连同前次犯职务侵占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616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9815600时许,马先生向派出所报案称家中被盗。派出所接报案后立即进行勘查。经工作发现王某有重大嫌疑。1118,公安局对王某刑拘上网。11201000安徽公安局将王某抓获。经讯问,王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家中老婆没工作,又有两个孩子,王某手头逼得紧,于是想到偷盗。200981422许,王某来到一别墅区,看到一户纱窗可以推开的,而且椅子上还有一条裤子。于是从房子周围找来3左右的竹竿,从一楼窗户外将裤子挑出,窃得裤袋内500元,飞利浦牌S890型手机1部、苏烟、中华香烟各1包(价值计150元)及钥匙1串。王某想反正有钥匙了,不如一把把试,结果一把钥匙把门打开了。王某又潜入屋内,在一楼窃得52500毫升五粮液白酒、52500毫升剑南春白酒、46480毫升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各2瓶,价值计1968元。后听到楼上有人,王某就匆忙逃走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飞利浦牌S890型手机1部,价值60元,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