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刘老汉生活在农村,外出时与他人变型家用拖拉机相撞造成事故,致刘老汉受伤,后诉讼肇事者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976.75元(含误工18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4,已过七旬的刘老汉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工业园区门前道路交叉路口时,与从西向东由小方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碰撞,造成事故,刘老汉在事故中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老汉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651.25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老汉与小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方为肇事变型拖拉机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小方向刘老汉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庭审中,刘老汉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没有误工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事故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老汉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而要求被告财保公司、小方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的变型拖拉机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财保公司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吉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按项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小方负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7108.75元,护理费2303元,交通费200元,财物损失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已七十多岁高龄,且无相关证据现在仍从事劳务,故不宜认定误工损失。损失合计为10611.75,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了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刘老汉损失10611.75,其中向原告支付6611.75元,向小方返还4000元,小方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