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谁审理谁保全”效果好
作者:邢锐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368
本网南通讯:日前,海安法院为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改变审理和保全由审理庭和执行局分别实施的方法,“谁审理谁保全”方式成效初显。施行十天来,已有6件案件当事人在保全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和保全“各自为战”有以下弊端:一是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全和审理由不同的承办人实施,造成审理和执行法官各自为战,既重复劳动,又不利于审理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尽早查清事实。二是浪费审判资源。审理和保全由不同部门实施,造成法官多头出动,浪费人力资源。三是不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同一件案件,当事人要经历保全、审理等不同的程序,保全和审理硬性分开,造成当事人多次精力耗费,又不经济。
“谁审理谁保全”实施以来,成效初显:一是案件审理效果好。法官在保全的过程中,能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了解案情,为保全过程中组织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保全中达成协议的案件数明显增多,调撤率明显提升。二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保全财产往往要涉及到被告所在地,被告在外地时更是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在途中。案件保全的同时,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既能尽快促成案结事了,又节约当事人时间,体现司法为民。三是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利用保全的机会做当事人的工作,避免了过去保全后审理法官再介入,需再次外出办理解除保全措施等工作的弊端,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
原告天地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欠被告货款68万元未按约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被告财产68万元。受理案件后,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赶赴被告财产所在地广东,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及时就地组织双方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根据原告申请当即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案件圆满审结,从立案到审结用了不到十天时间。
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