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首次依法对拒绝监管的罪犯撤缓收监
作者:伍晓伟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次数:415
本网淮安讯:近日,金湖法院根据检察院、司法局的建议,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判决缓刑生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拒绝接受监管,且现实表现较差的华某撤销缓刑收监入狱。这是该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创新社会管理,增强罪犯改造效果的新举措。
近年来,金湖法院主动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扎实做好缓、管、免等非监刑罪犯的后续跟踪帮教工作。一是实行执行交接制度,该院规定,非监刑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必须五日内向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罪犯执行材料,对外地的罪犯该院还派专人专车到当地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求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明确告知其拒绝接受监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防止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二是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每季度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一次“回访”,在核查、核对矫正对象人头的基础上,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现实表现等情况,合力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如发现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敦促有关社区矫正机构完善监管措施。以及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拾遗补缺,三是开展系列帮教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将非监刑犯罪人员召回法院,组织开展以“告别昨天,重树新生”为主题的系列帮教活动。通过旁听庭审、上法制教育课、谈理想思人生、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他们遵纪守法意识,激发其革故鼎新,昂扬向上,回报社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