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受伤 单位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10-01-06 浏览次数:492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原告孙某于2004年8月在某造船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自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退休后在被告处从事勤杂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孙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