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原告孙某于20048月在某造船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自2007127在被告处从事勤杂工作。200922日上午,原告孙某从二楼到一楼仓库取锯沫时,在一楼楼梯口跌倒受伤,经鉴定构成玖级伤残。因原告孙某属退休人员,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514终止对原告孙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退休后在被告处从事勤杂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孙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