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表面看似正常的小陈,从外表看不出有什么异样,从谈话中可知,得知智力残疾,与丈夫结婚后,丈夫不能善待自己,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小陈再次诉讼来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智力残疾女诉夫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陈与丈夫小周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12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琐事小陈遭受了丈夫的殴打,后小陈被父亲接回家生活,200576日,丈夫向小陈父母立具书面保证,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小陈。近日,双方因琐事再起事端,小陈于2009年元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小陈于20091028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姻关系予以离异。

庭审中,小陈的法定代理人即小陈之父称,由于小陈智力有障碍(三等残疾),小周对对小陈看不顺眼,经常无端殴打辱骂残疾者小陈,加之小陈在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周更加不把小陈当人看,经常对小陈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将小陈送回娘家。2005年小周将小陈送回娘家数月,后又请村干部调解,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小陈。20081231日小周又将小陈送回娘家,再次声称不要小陈。故请求判决婚姻离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小陈与被告小周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