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章怀化要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某市官湖镇曹场村人,1986年迁入官湖镇新华村十二组。1994年,某市实行土地二轮调整。原告所在的十二组每人应分承包地0.5亩,原告承包人口是3人,实际分得承包地1.5亩。因原告是外迁户,分地时排在最后。该组分地最后剩余土地约1.5亩,因该地紧靠原告承包地,且暂未安排作其他用途,组长(已病故)就把它处理给原告临时耕种,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待集体需要时再予收回。2000916,被告为原告颁发了编号为CT02120082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原告承包耕地的面积为1.5亩。剩余的1.5亩土地,原告于200898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告至今未作出答复,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综上,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至本案诉讼期间未作出任何答复,应确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