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高某给付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代理费3000元。

20079月,高某与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与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甲方为高某,乙方为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合同约定:“一、应甲方委托: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管某为甲方一审诉讼的代理人。二、乙方受委托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如果法院判决超过4万元,则支付代理费3000.后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指派管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判决结果为支付高某各项赔偿费用43206.54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很快将赔偿款履行到位,但高某以赔偿过低管某没付出什么劳动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管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被告辩称赔偿过低管某没付出什么劳动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故辩称理由不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代理服务,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