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223,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陈昌龙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昌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

被告人陈昌龙系射阳县阜余镇阜中村农民与被害人郭某因感情不好,于20071211经射阳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郭某于20086月与本县海通镇居民王某登记结婚。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昌龙估计郭某有可能到海通镇王某家过春节,便准备到王某家中,强行抢走郭某,带至阜余镇家中,继续与其“过日子”。后被告人陈昌龙伙同耿某(另案处理)于200912425日晚,到王某家准备抢走郭某,均未果,后被告人陈昌龙请耿某于2009126正月初一)帮其找几个人一起去,并许诺给以报酬。当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昌龙结伙耿某等人分别乘坐出租车和摩托车至王某家中,被告人陈昌龙将王某家的后门强行挤开,和耿某等人进入王某家中,被告人陈昌龙发现郭某后,强行将只穿内衣内裤的郭某拖至王某家门口大场上,因郭某不愿意跟随被告人陈昌龙走,被告人陈昌龙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铁管,对郭某的两个小腿部位连续敲数下,郭某被打后当即瘫倒在地(经射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某两下肢骨折损伤构成轻伤;四肢皮下溢血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昌龙、耿某强行将郭某抬上停在外面的摩托车,在此过程中,王某上来阻拦,被被告人陈昌龙用铁管将其头部打伤(经射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头部及右大腿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陈昌龙与另两名男子(身份不明)将郭某夹在中间驾驶摩托车离开。在去被告人陈昌龙家途中,坐在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下车后,被告人陈昌龙为防止郭某逃跑,便用绳子将郭某与自己捆绑在一起。到达被告人陈昌龙家后,被告人陈昌龙为防止郭某逃跑,将门在外面反锁,接着从2009127至同年22,一直将郭某拘禁在其家中。

在拘禁期间,被告人陈昌龙在其家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自家西房间的床上对郭某多次实施了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昌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昌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予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昌龙采用暴力手段,将郭某打伤后带回家中,在郭某不能正常行走的情况下,并通过磨刀、言语恫吓等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郭某不能、不敢反抗,达到与郭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其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故被告人陈昌龙提出与郭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不是强奸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昌龙在非法拘禁郭某时,殴打郭某,致其轻伤,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