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公司成空壳 揭破“面纱”股东担责任
作者:叶城斌 发布时间:2009-12-23 浏览次数:627
本网扬州讯:通过借用他人资金完成验资的手段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立即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在“空壳”状态运行过程中拖欠他人工程款,债权人遂将公司和全部股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扬州维扬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判令公司四名股东对公司欠款14255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6月,周力古等四人通过第三人李芳林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扬州市新发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发公司”)。设立过程中,李芳林伪造签章,将毫不知情的张华列为出资人,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周,李芳林即从公司帐户将全部资本转走。此后公司多次发生股权变动,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剑锋通过受让虚构的股东张华的股权成为股东、许进通过受让周力古的部分股权成为股东。2007年12月,原告陈某与新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为新发公司从事挖掘土方工作,工程结束后,新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142554元。其间,新发公司被扬州市仪征工商局查实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被处行政罚款5万元。因新发公司此时无力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要求新发公司全体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张华对公司成立和虚假出资并不知情,与沈剑的2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也系他人伪造,其并非公司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沈剑和许进系受让股权协议中的签名与诉讼中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明显不同,二人股东资格有待确认,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新发公司原始股东至少有20万元虚假出资额,四名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在在该虚假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