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使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日前滨湖法院却受理了一起要求撤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欲推翻调解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诉讼请求。

张某与单位合同期满后,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随后便到所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先行调解。在调解组织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单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张某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某在领取款项后不得再向单位提出任何关于劳动关系的要求,并在当天离开单位住所。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劳动争议调解室也予以了确认。当日,张某就领到了款项。之后,张某又向仲裁部门提出裁决,被仲裁部门驳回。张某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劳动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显失公平,就应当有效,一方主张协议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某主张单位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调解协议的约定,在张某收到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方面的争议,因此张某欲推翻调解协议再就劳动争议主张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