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规范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工作
作者:徐明晖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506
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平江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近年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的工作实践,于近期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回访考察的工作意见》。
根据该《工作意见》,回访考察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被判处监禁刑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二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尚在管制期限内的未成年罪犯;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未成年罪犯;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的未成年罪犯。
《工作意见》规定,回访考察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罪犯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目前生活学习情况及改造表现、家庭帮教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改造的思想问题或客观情况、有无需要寻求帮助的问题等。对判处监禁刑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采取每年至服刑场所集中回访和与重点人员进行书信联系两种形式进行。对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采取每年集中回访考察和日常考察两种形式进行。《工作意见》还对回访考察的具体方法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作了具体说明。
该《工作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规范对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