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致残受保护 雇主离婚难逃责
作者:陈教智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552
本网无锡讯:雇工受伤致残,雇主为逃避赔偿责任,与妻子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财产及债权全部归妻子,所有债务归自己。无奈之下,雇工只好将雇主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阴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初,四川籍来澄人员石某到被告缪某开办的小金属加工厂打工。 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车间顶上焊接作业时不慎跌地受伤,经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腰l椎体爆裂骨折脱位并脊髓断裂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该赔偿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在诉讼期间被告李某、缪某在离婚时对财产、债务的约定,以及对金属加工厂的投资人的变更等事实,因事故发生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能因投资人的变更对抗、损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缪某、简某对原告石某的损害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阴法院据此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