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冒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的结婚证现在却成为离婚的障碍,近日铜山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该院法官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使得当事人自愿撤诉。

鲍某1973年出生,在1992年尚不到结婚年龄,于是其冒用姐姐的名字与武某办理的结婚证,现鲍某与武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以登记成立为要件,结婚证上载明的当事人为鲍某的姐姐与武某,应认定鲍某的姐姐与武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鲍某与武某只是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鲍某若想解除与武某事实离婚关系,应先向民政局申请补正或撤销其姐姐与鲍某的结婚证。于是,该院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向鲍某进行了释明,鲍某也表示理解,并自愿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