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2009年11月23日,四川省彭水县的农民吴某在亲友的赔同下,提着一面锦旗,揣着一份感激来到金坛法院执行局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
吴某是四川省彭水县来坛打工的农民,2007年10月到金坛某纺织有限公司打工,2008年12月24日吴在工作时不慎左眼受伤,住院37天,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009年3月6日吴被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9月19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认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0月12日,吴向金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吴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停薪期间工资、护理及伙食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112000元。
2009年11月9日吴向金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开启绿色通道,边查财产,边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其间被执行人试图通过关系拖延履行期限,承办法官迎难而上,积极主动上门,与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亲属交谈,宣传法律、政策,维稳形势和法院执行工作任务,使公司放弃了拖延的想法,积极履行了确定义务,该案从受案到结案,前后仅用了8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