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积极投身大调解工作,思想认识上有了大提升,工作上有了新成效。”王春年院长温和的言语里透着自信。他的自信是有根据的。“20091月至今,该院调解案件1438件,调解率约为40%,实现了胜败皆服。”

金融危机以来,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法院化解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愈加繁重。以和解促和谐,从被动应对困难到主动寻求突破,王春年院长明确了司法审判的追求,提出了创新调解的思路。

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江苏无锡滨湖法院开始试行“调解范围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的模式。将不同类型的赔偿案件涉及的举证事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方法等常见的内容,逐一列出,汇编成册,免费发放给前来诉讼的群众,让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心中有数,为案件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同时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调解规律,有针对性地选配有专长的法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一直是该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重头戏”。据统计,每年该院受理的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劳资纠纷的案件、占受理的民事案总数的40%左右。由于直接关系到基层百姓的生产、生活利益,甚至是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

滨湖法院经调查分析发现,这两类案件调解难的主要原因是:前者受损主体大都是外地务工人员,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遭遇交通肇事,无论伤、亡都会给家庭造成重大打击。同时赔偿往往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或者肇事车辆本身价值低、车主属外地人等复杂原因,事故发生若干个月以后再到法院来处理,赔偿结果通常不理想,尤其判决很难执行,因而容易引发被害人滞留、上访事件。后者触及社会转型时期体制转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权利义务不甚明确,有的案件虽然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法律关系不复杂,但涉及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复杂多样,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相关,而非“欠债还钱”的简单道理。

针对此类对抗性强、调解难度越来越大的案件,该院归纳出“找准切入点、解释法律、以理服人”的调解方法。即从当事人相关诉求切入,从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切入,理清案件思路,控制事态的发展,严防矛盾激化。使双方当事人明白所追求的诉讼结果是什么,自己所追求的结果是否合法、合理,最终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诉求。

骨盆粉碎、可能终身瘫痪!靠做小工维持一家生计的农民工小成,因贪方便搭乘“黑摩的”与其他车辆相撞,使他丧失了劳动能力,而“黑摩的”逃之夭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家人抬着他来出庭,肇事另一方只愿意承担小部分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紧张的气氛一触即发。

处理案件的法官抓住症结,“虽然‘黑摩的’驾驶员逃逸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但肇事另一方与‘黑摩的’驾驶员为共同侵权人,双方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可由肇事另一方先行垫付,今后再向‘黑摩的’驾驶员追偿。”几句话一讲,立即稳定了双方的情绪。“法官让我一家人看见了希望,我听法官的”,小成第一个表态。肇事另一方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听懂了法官关于垫付的解释、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性后,也很快同意了法官的调解方案。

采用这种特定模式的调解方法至今,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审理的涉劳资纠纷,虽然判决率较高,但上诉率不高,主动履行率高。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险合同纠纷是继传统的商事纠纷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滞后、保险合同形式要件存在弊端及保险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式等因素,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很难缓解和消除。滨湖法院针对这类纠纷的特点,探索调解新思路,一方面积极以司法建议、座谈等形式与各保险公司横向沟通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自身知识结构,尤其注重提高调解技巧,不断总结。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并把握好时机,以之展开调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利益的结合点靠近。

一起保险纠纷中,张某将车辆转让给许某,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许某也仍以张某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后许某开车撞伤了行人吕某,并赔偿了吕某近9000元的款项。当许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等为由拒绝理赔。法官很快就查明了事实,并将调解的重点放在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身上,在与律师单独进行了充分的意见听取和交换后,抓住律师也认可“之所以车辆转让后要通知保险人,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这一观点,向律师灌输“本案中车辆转让给许某,并未增加车辆有危险的可能性,应予理赔”观点,最终达成了共识。接下来的调解过程则非常顺利,律师充分且自觉地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很快与另一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对其他不同类型案件,滨湖法院或在“快”字上下功夫,及时调查、快速调解,抓住时机、趁热打铁,防止反复。或在“活”字上找窍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因案制宜,让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共赢合作的结果。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皆服,意味着共赢。客观地说,这个境界只能通过勉力追求而无限趋近,真正要做到这一点,在实践层面上还有相当的难度。滨湖法院通过创新调解方法与思路,正一步一步向目标努力靠近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