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无证驾驶,交强险责任亦不能免除
作者:殷仁奎 发布时间:2009-11-20 浏览次数:654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判决被告盐城某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1万元,其余损失由原被告按责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旨在保护和救助受害者,保险公司不得作出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时才免除赔偿责任。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对人身伤亡仍应赔偿。故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陈某虽与财保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但其已实际合法占有并支配保险车辆,交通事故与该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盐城某财保公司应按11万元的赔偿限额赔偿张某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原被告过错责任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