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判决被告盐城某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1万元,其余损失由原被告按责负担。

200921617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妻子王某回家途中,在超越被告陈某驾驶的小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构成严重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被告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辆系从他人手中购得,该车在被告盐城某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盐城某财保公司辩称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与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旨在保护和救助受害者,保险公司不得作出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时才免除赔偿责任。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对人身伤亡仍应赔偿。故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陈某虽与财保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但其已实际合法占有并支配保险车辆,交通事故与该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盐城某财保公司应按11万元的赔偿限额赔偿张某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原被告过错责任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