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数额有偏差 事后理赔引“摩擦”
作者:朱纯 冯卫红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584
本网无锡讯:投保标的小于实际标的数额,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对超出标的的理赔。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就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张投保的车辆载重核定为2.99吨,但却以1.99吨投保,张没有完全履行给付保费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只愿就投保范围内承担赔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虽然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附加特别约定:不足额投保者,按比例赔付;但永平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中阐明具体条款,属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且张敏在投保时提供了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并按保单的要求交付了保费,而永平保险公司未以车辆的核定载重出具保单,即默认了张敏未按实际情况投保的行为,发生的过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判决永平保险公司给付张敏保险金43775元。(文中所系化名)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永平保险公司不仅未向投保人明确免除条款,还未在投保之初对投保数额进行确认。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保单内容的核实管理还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