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预先提留利息 法院判决按实还款
作者:戴志成 丁旦 发布时间:2009-11-18 浏览次数:521
本网盐城讯:债权人借款时便将利息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提留,债务人应如何偿还借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这样一起借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10个月,月利息1%,期满本息一并归还。借款时高某要求被告陈某先行支付利息,即先提留1万元的利息,由陈某到期后归还10万元即可。后陈某未能按期还款,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9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1%计算的约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