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孩名义购房 离婚时不予分割
作者:陈萍萍 发布时间:2009-11-17 浏览次数:616
本网镇江讯:与妻子共同出资以女儿名义购房,离婚时却提出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他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件。
2008年初,李某与妻子张某共同出资36万元,以年仅11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镇江丁卯开发区的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2008年10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执。张某认为女儿随其生活,以女儿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当由自己代为管理。而李某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该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女儿名下的房产。
审理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女儿名下房产的分割始终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以女儿的名义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法院判决同意离婚,但对李某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