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为表达对法官秉公执法、一身正气的感激,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该案的承办法官。而该案的承办法官却婉言谢绝,并为当事人花费该费用感到惋惜。笔者不禁对该法官的人格魅力肃然起敬,并为该法官拒收当事人的“荣誉贿赂”叫好。

为规范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一系列规定,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但是,对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法官可否接受,却未见有规定禁止。由于锦旗并不具有实际使用价值,所以对法官收受锦旗的行为无法予以责任追究,由此,日常生活中,常可见某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而法官乐于接受,并喜好拍照留念,将锦旗悬挂于办公室显著位置,以向公众展示。

法官乐于接受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官存有好大喜功之思想。收受的锦旗比其他同事多,得到老百姓的赞誉比其他法官多,似乎就证明该法官更能秉公执法、司法为民。在领导面前,该法官似乎比其他法官更优秀,更清廉。在竞争上岗、提拔重用方面,该法官似乎比其他法官多了一点“筹码”。在此环境下,法官不但乐于接受锦旗,甚至于有可能暗示当事人赠送锦旗,或直接索要锦旗。而当事人、代理人则往往投其所好,花费数十元,制作一面锦旗赠送给法官,以较小代价的“荣誉贿赂”拉拢关系,以期在诉讼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其实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案件处理得公正不公正,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绝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赠送了锦旗即认为该法官公正无私。因为打官司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博弈,总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胜诉一方自然会对承办法官感激涕零、赞许有加,但败诉一方是否愿赌服输、心服口服?所办案件是否也能如宋鱼水一般做到胜败皆服?透过现象看本质,锦旗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锦旗不过是一方利益得到满足的产物。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收受锦旗实际上是把义务当作了权利,把任务当成了成绩,理应进行制约。法官敢于拒收“荣誉贿赂”,实质上体现的乃是其司法为民意识的升华,是其基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角色的一种自觉。我们更应为敢于拒收“荣誉贿赂”的法官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