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刹车致人受伤 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作者:季加石 发布时间:2009-11-10 浏览次数:551
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车主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伤害案,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948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杜某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并在车内受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驾驶员,因避让行人而刹车,属正常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与车主之间有约定,一切事故由车主承担的协议是内部管理协议,不予认可,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车主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伤害案,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948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杜某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并在车内受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驾驶员,因避让行人而刹车,属正常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与车主之间有约定,一切事故由车主承担的协议是内部管理协议,不予认可,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