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车主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伤害案,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948元。

200891,原告杜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避让行人而紧急刹车,致原告杜某受伤,原告杜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千元,被告公交公司以与车主之间有约定,应由车主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杜某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并在车内受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驾驶员,因避让行人而刹车,属正常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与车主之间有约定,一切事故由车主承担的协议是内部管理协议,不予认可,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