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散布虚假信息 构成诽谤被判管制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9-11-10 浏览次数:52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某电厂多名职工收到了一条手机号为132765920**所发的诽谤自诉人李虹的短信,内容是:“李虹喜欢有妇之夫,有意者速打电话834333**”,该电话号码是自诉人家的号码。自诉人李虹于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菁菁通过互联网散播诽谤自诉人李虹的信息,扰乱了自诉人李虹的正常生活,且造成自诉人李虹精神创伤性应急障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其诽谤自诉人李虹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关于自诉人李虹指控被告人张菁菁以发布短信方式对其侮辱,经查认为,自诉人李虹确实被他人公然捏造事实以发布短信息的方式公开散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人张菁菁所为,故其指控张菁菁以发布短信息的方式进行侮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此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自诉人李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菁菁应予以合理赔偿。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晓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认为,高晓光系未成年人,按照相关规定,民事赔偿由其监护人予以承担。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人张菁菁的行为构成犯罪,故不予支持。据此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