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朱某离婚后精神损失费、小孩朱小某抚育费合计38000元。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为不检点,双方于2008116协议离婚。后原告听到多方议论,便于2009419带儿子朱小某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朱小某与自己不存在血缘关系,故于2009823具状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