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11230日晚,被害人陈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至盐城市城南新区青年路海乐迪歌厅唱歌,结束离开包厢后张某某发现手机丢失,怀疑被歌厅服务员捡走,后陈某、张某某等人与歌厅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拨打110报警。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黄海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指派均穿着警服的民警孙某、张某及辅警耿某某至海乐迪歌厅处警。民警孙某、张某在该歌厅四楼办公室询问了解情况时,该歌厅调音师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见陈某讲是张某某手机丢失时,遂上前殴打陈,民警孙某、张某及辅警耿某某上前制止并表明身份,被告人王某某拳击民警孙某脸部,嘴咬、拳击辅警耿某某,并讲“打的就是警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耿某某、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