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反映简易程序法庭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化要求
作者:段争争 陈琪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532
本网徐州讯: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铜山法院在审判管理中发现,简易程序法庭笔录存在大量不规范的问题,并造成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因法庭笔录的不规范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问题是法庭笔录对当事人重要程序权利的告知记载不清,或对法官应当释明的内容记载不清,导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发回重审;二是因法庭笔录的不规范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与缠诉。在该院评查的民商事案件中,经过统计,在连续400件卷宗存在问题的案件中,因法庭笔录不规范而被通报的占30%。主要问题有:漏记当事人陈述、部分证据;程序记录不完整,交待不清楚;记录错误、涂改,且未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的笔录内容不一致;法庭记录繁简不当,书记员不能领会法官和诉讼参加人真实意思等等。面对上述法庭笔录,一旦当事人不服裁决,便会产生合理怀疑,甚至可能缠诉上访,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
程序的从简并不意味着法庭笔录的从简,为了反映出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合意,体现法官具体操作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反而应当加强简易程序法庭笔录的规范化制作,该院作出以下规范化要求:一是把握程序正义,充分展示程序选择权和释明权行使。详细记载当事人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容,准确反映当事人合意的程序事项,对当事人的诉讼契约应明确记载,以及正确反映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二是把握实体公正,充分利用当事人的自认与固定事实。受简易程序案情的影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或一方当事人证据确凿,容易出现大量自认的情形,需要笔录重点记载与详细反映,否则不能依据自认作出判决;三是提高记录水平,努力加强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庭审笔录的规范化建设,不能不考虑人的因素。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是基层法院的当务之急。该院积极探索,加强书记员聘任制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工作,在业务庭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审判单元模式,不断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四是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与考核。该院根据法院诉讼文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法庭笔录统一的样式与要求,制作法庭笔录应当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法庭笔录质量,作为考核书记员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