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9924,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被告人小峰(文中均为化名)(时年16周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张某某与有妇之夫顾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被顾某某丈夫发现后,顾某某便向张某某提出分手,断绝了来往。张某某认为自己“丢了情人又失财,血本无归”,心理严重失衡的他经常性地对顾某某夫妻进行恐吓,试图夺回昔日“爱人”。200966上班途中张某某堵住了顾某某,向她讨要在她身上所花费用,而顾某某匆匆上班随口说了句“下班再说”。当晚20时许,张某某备好2根约50公分自来水钢管让侄儿小峰骑电动车送其至顾单位。见顾某某出厂,张某某上前一把拉住,并将顾某某的电动车推到在地。恰遇顾某某丈夫来接顾,见状忙从电动车坐垫内拿出准备回家用作凳脚的木棍,朝张某某背部打了过去。张某某见势不妙,朝一旁的侄儿小峰一声喝下:“快点,上!”小峰匆忙从电动车上取出另一根钢管朝顾某某丈夫的头、胳膊等部位猛击数下,张某某也持钢管朝顾某某头、背等部位击打数下。直到两个人被打的头破血流,张某某与小峰才逃离了现场。

经法医鉴定,顾某某丈夫颅骨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小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峰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小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