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钟某刑期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判处每人罚金1000元。
2009年6月22日至6月29日,被告人蔡某、钟某在短短的一周内,采取蔡某开锁、钟某望风的手段在常熟某超市处接连偷盗电动自行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48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蔡、钟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蔡某为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钟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钟某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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