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协助办理养老保险 单位不应承担违法用工责任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9-10-16 浏览次数:696
本网南通讯:2000年9月,外来农民工谢某到南通某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公司未为谢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谢某拒绝提供照片而致单位未能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责任不在于公司,故公司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形,谢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办养老保险。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目前,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很难,尤其是农民工在返乡或者是跨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们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造成了农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即使参加后,也大量退保,而退保只能退个人帐户缴存额,所退部分占缴费总额不足三分之一,极大的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农民工尤其是外来农民工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而将该部分钱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现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必须要求劳动者提供照片、身份证等资料,如劳动者不提供,则无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将公司以违法用工对待,显然与事实不符,加重了公司的责任。本案中,因谢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照片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公司不应当承担违法用工而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对公司而言显失公平。当然,在谢某提出要求公司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时,公司有义务为谢某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个人负担和单位负担部分按比例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