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撞大门谁之错? 原被告法庭上演“罗生门”
作者:刘如浩 发布时间:2012-05-04 浏览次数:354
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闻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经蟹塘路由费某承包的蟹塘在道路一侧时,竟然鬼使神差一头撞上蟹塘大门,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其他损失约9万元。事后因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闻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闻某声称其之所以受伤,过错在于被告费某忘记关闭蟹塘大门。由于被告的门在没有标记和灯光的情况下,挡住了正常的通道,致使原告在行驶过程中当发现时已经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原告受伤,应由被告费某承担相应责任。
蟹塘老板一脸的无辜说,原告当时喝了酒,在没有照明的路上超速驾驶无牌摩托车,另外蟹塘大门当时并非直角大开,纵使蟹塘大门呈直角大开,道宽3.9米,门宽1米,原告也可以避开,原告撞到门上是自身疏忽所致。且发生事故后,原告没有及时报警,类似于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了事实无法查清。还有,村里社区设置的蟹塘护栏,所有权是社区的,所以社区也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据参与调解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可以说原被告之间都有过错,主要在于区别双方的过错程度。一方面,被告对其设施具有管理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蟹塘大门未关影响道路通行,是造成闻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经查原告费某当时驾驶的摩托车确实为无证摩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双方争议的门开的角度以及原告是否酒后驾车的问题,因为原告当时昏迷无法及时报警,事后双方说法不一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各自说法,难以确认。最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行为具有过错,就责任分担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愿意赔偿原告三万元,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首先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安全问题要上心。开车时务必要注意安全,切忌饮酒、超速。生活中要小心谨慎,对自身设施应尽管理义务,以免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失。其次,证据意识要培养好。一旦遇到意外情况,要及时报警,并保存好证据,有利于事实查清及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