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童过路“方便”被撞伤 车主与保险公司同担责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次数:584
本网盐城讯:家住公路南侧的3岁小女孩清清,欲到路北解小便,独自横穿公路时,被朱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撞倒受伤。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车主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清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计2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朱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的登记车主系被告安徽某运输公司,被告朱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朱某与被告安徽某运输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肇事的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清清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朱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清清系未成年人,故由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被告朱某将变型拖拉机挂靠在被告安徽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告安徽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清清的医疗费等损失12393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清清的医疗费等损失11267.66元,被告安徽某运输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朱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