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某燃气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以其妨害民事诉讼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铜山法院在办理刘某等17名业主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两名法官助理于2009714前往某燃气公司,调取涉案小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但该燃气公司以“单位管理不规范,没有竣工验收材料”为由未予提供。此后承办法官又先后两次前往该燃气公司,释明法律规定,要求予以协助,但该公司仍以同样理由拒绝提供。铜山县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公司单位,其经营活动必然建立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其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104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在送达罚款通知书的同时,铜山县法院从该公司账户中强制划拨了罚款金额,并且警告该公司,如果继续藐视法律、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将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措施。燃气公司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二天即将有关账册主动呈交到法院,保证了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