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手车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由此引发的买卖纠纷也相应增多,严重扰乱了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针对此类纠纷案特点,苏州金阊法院通过调研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希望有关方面给予重视。

一、交易纠纷的主要特点:

1、难以确定卖主。《物权法》实施以来,作为动产的机动车转让,一旦实际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很多二手机动车经过多次转让却没有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而网络交易的买受人一般都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网络交易的出卖人大多以原登记所有人的名义办理变更登记。一旦发生纠纷,买受人往往难以提供出卖人的真实身份情况,只能根据车辆登记起诉原所有人。

2、缺乏书面证据。在网络交易中,买受人人往往网络信息与出卖人通过电话联系,关于交易的价格、种类、品牌、质量状况、交易地点与时间大多是口头约定,车辆的实际交付过程也缺乏书面协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往往难以提供确实可靠的书面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3、质量纠纷为多。由于二手车本身就难以保证车辆质量,再加上部分职业“中介人”为在二手车交易中牟利,通过更改数据、发动机甚至通过专业的车辆装饰、维修等手段改变或隐瞒车辆的真实状况,蒙骗买受人。买受人又往往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查知车辆的质量问题,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车辆的质量问题,这也是当前二手车买卖案件的主要类型。

二、交易纠纷的主要原因

1、交易不够规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全凭个人在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既无书面买卖合同,也无产品说明和质量保证,交易价格也是口头约定,很多买受人甚至不知道出卖人的真实身份与车辆的真实来源。这种不规范的交易形式增加了二手车交易的法律风险。

2、登记审查不严。在二手车的过户登记过程中,车辆管理部门不核对车主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仅凭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过户登记。不审查现办理过户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持有人的身份情况、与车主的关系、是否有车主的授权委托等情况,致使车辆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存在出入,致使车辆所有权确权纠纷增多。

3、赃车交易增多。由于二手车辆交易的审查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盗、抢赃车通过伪造身份证、发布网络信息等方式将车辆转让给他人,通过车辆过户使非法行为合法化。而对于买受人而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赃车,在被公安机关收缴时,往往主张善意取得,极易与原车主产生法律纠纷。

三、对策建议:

1、注重司法调查取证。由于网络交易纠纷中的当事人缺少书面证据,甚至连被告的身份都无法确定,举证、取证能力极其有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适当加强职权调查力度,对于多次转手交易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变更登记的,要积极向机动车主管部门了解情况,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情。

2、规范网络交易信息。各网站应加强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对于明显低价、证件不全的交易信息要及时进行跟踪审核,对于有赃车嫌疑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并对消费者做出提示。对于多次发布虚假信息的用户要及时屏蔽并禁止其发布信息。相关网站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站销售赃车,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的产生。

3、强化登记审查力度。改变现行流于形式的形式审查,对于车辆的所有人、所有权变更情况以及交易情况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车辆的来源以及流转过程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在变更登记过程中,要求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到场并签字确认,审查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并审核书面买卖合同的真实性,避免登记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信息数据库,使得二手车的买受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机动车的相关技术参数、资料以及所有权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上当受骗,也减少赃车销售的可能性。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及时了解车辆交易情况,查明案情。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针对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传媒渠道,加大安全、规范交易的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加强对网络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查。对于通过网络购买二手车辆的,买受人应要求对方提供销售发票或者其他凭证,并要核实出卖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司法机关也应当通过以案说法、法制宣传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使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