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法院审结无锡市首例盗窃危险物质犯罪案件
作者:刘新青 徐心怡 发布时间:2009-09-25 浏览次数:542
蔡某原系无锡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技术员。2009年4月4日上午,其明知公司车间轧机上的测厚仪内的放射源系危险物质,仍用扳手拧螺丝的手法,窃得内含放射性同位素镅-241的测厚仪,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元。窃后,蔡某携带测厚仪搭乘长途客车回汕头老家,并将其藏匿于家中。案破后,赃物已经被追退。
经无锡市核与辐射案例监督管理站认定,被盗放射源镅-241(活度1.11GBq),属于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盗窃危险物质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盗窃罪对财产权的侵犯。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惩治恐怖犯罪活动,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新增了“盗窃危险物质罪”,其量刑起点高于一般盗窃罪,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盗窃放射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鉴于其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及赃物已追退等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