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锡城市区某百货公司将一间店面租给他人经营面包房,双方协议租金按照营业额提成。面包房生意异常火爆,百货公司却发现报过来的营业额很低迷。面包房未将收银电脑与公司联网,百货公司感觉面包房可能漏报营业额。找到证据后,百货公司诉至崇安法院,请求中止承租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去年8,百货公司与陈氏夫妻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百货公司将其向他人承租的房屋中185平方米的一间铺面出租给陈氏夫妻用于经营“面包烘培房”,租赁期限3年。双方协议租金计算,采营业额提成方式。每月5日前,凭面包房列帐之营业收入或当月收款机所列之销售明细,由百货公司核对当月之营业收入。

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乙方收银之电脑系统需与甲方连线,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随时监控,乙方需将每月营业额明细逐日与甲方会计核对,乙方不得拒报、漏报或短报营业额明细,如有违者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得处罚乙方漏报或短报金额之20倍为罚款。”

合同签订后,面包房生意很好,可是报给百货公司的营业额却很低,百货公司怀疑面包房未按约将其店内收银电脑与百货公司联网。

今年3月一天下午,百货公司的代理人与锡城公证处公证员来到陈氏夫妻承租的店铺,购买了一款价格为人民币值280元的巧克力蛋糕。支付蛋糕款后,要求出具发票。该店经理却称没有公章,要求于星期一去换领发票,并在订单上注明“凭此单开发票”。下周一,百货公司代理人领取了一张发票。然而当月底,在陈氏夫妻交给百货公司的销售清单中却未将上述营业额列入。

百货公司以陈某夫妻未将收银电脑与其公司联网,多次督促未改正,没有如实申报营业额为由向陈氏夫妻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停止供应水电,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氏夫妻立即迁出店铺,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陈某夫妻认为百货公司明知有漏报,却没有尽核对通知义务,直接解除合同不符合法规,也不符合商业道德。漏报只是过失,自己为经营购置器具、聘用了多名员工,解除合同将造成自己重大损失,要求驳回百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排除妨碍,恢复供水供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陈氏夫妻未及时按约将销售电脑与百货公司联网,以便百货公司核实每日销售情况,而且未如实向百货公司报告营业额,其行为属违约,百货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判决陈某夫妻迁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